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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邦平民代外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于批改《中华国民共和邦农业本事推行法》、《中华国民共和邦未成年人爱惜法》、《中华国民共和邦生物安好法》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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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生物安危法》的决定 2024年04月26日 21:21 来源:新华网 

新华社首都4月26日电

全国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生物安危法》的决定

(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)

第十四届全国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:

一、对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作出修改

(一)将第九条中的“国务院农业、林业、水利等部门”修改为“国务院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、水利等部门”,删去其中的“同级国人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(Carry Out)指导”。

(二)将第十九条中的“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”修改为“会同相关部门”。

(三)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“培育、人力资源和社会(Society)保障、农业、林业、水利、科学技术等部门”修改为“培育、人力资源和社会(Society)保障、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、水利、科学技术等部门”。

二、对《中华国人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作出修改

将第九条修改为:“各级国人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县级以上国人行政部门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,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,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。”

三、对《中华国人共和国生物安危法》作出修改

(一)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五十六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七十九条、第八十条中的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卫生健康(Health)主管部门”。

(二)将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国务院卫生健康(Health)、科学技术、自然(Nature)资源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林业草原、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,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,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。”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中华国人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国人共和国生物安危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(责任编辑:符仲明)

科学技术,林业,农业农村,主管部门,未成年人保护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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